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学费收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包括在校学生依照规定缴纳的各类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代缴费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高职生,以及接受学历教育的成教生和职教生等。
第四条 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与就业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和各教学学院共同参与。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收费机构,负责拟定收费管理制度,报批和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组织清收学费,向校内有关部门和教学学院提供学生缴费(欠费)信息。
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与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学生学籍相关信息,在办理学生学年注册、学分注册、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前,核对财务处提供的学费缴纳信息;学生出现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入伍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财务处。
学工部(处)协助催收学生欠费,协同财务处拟订住宿费标准。负责审批学费缓缴事项,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督促各教学学院做好欠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学生住宿信息发生异动,涉及费用变更的,及时通知财务处。
各教学学院依据本办法催收本学院学生欠费,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研究生欠费由研究生处负责催缴。成教生欠费由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催缴。
第六条 学校依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相关费用。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名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普通本专科生学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财务处提出方案;住宿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提出方案;研究生学费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提出方案;留学生学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提出方案;成教生(职教生、自考助学班等)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提出方案;联合办学(办班)收费由相关单位和财务处提出方案。上述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生如有学籍变动,学费收取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专升本学生,按所在专业本科新生的标准执行。
2.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的,按学分收取学费:
每学分学费标准=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学制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
3. 延期毕业的,按延期年限和所在专业现行标准执行。
4. 调转专业的,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5. 留级、复学、重修的,按新的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未取得学籍而随班跟读、旁听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其学费按其所在年级的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按取得学籍年度的新生标准收取。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经批准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时间计算至学生实际离校日,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算应缴费额。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回。
代收代缴款项和服务性收费,根据款项是否上缴和学生是否接受货物(服务)等因素,决定是否退费。
新生因入校体检不合格而退学的,其学费可全额退还,住宿费按该生实际住宿时间计算收取。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和退伍复学,享受学费补偿和资助政策,具体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至开学后15日内,缴清学费及各项应缴费用。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标准缴纳;代收费在秋季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服务性收费在秋季开学时或在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收取。
第十三条 财务处逐月将学生缴费(欠费)信息通知给教学学院,教学学院通知欠费学生缴清学费。学籍注册前30天,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学院通知欠费生缴清学费;学籍注册前15天,财务处和学籍管理部门送达欠费生暂缓注册预警通知。学生毕业前,财务处向招生与就业处和相关教学学院提供欠费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可通过网上银行自行缴费,或持银联卡到财务处刷卡交费,也可由学校委托银行进行批扣缴费。银行批扣缴费每年一次,一般在8月25日至9月5日间完成。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各项费用。对未按时缴清费用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学生毕业时暂不发放毕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申领奖助学金,不得作为欠缴学费的理由。
因家庭特别困难不能按时缴费,或已申办生源地贷款的,秋季开学时可以书面申请缓缴学费。全日制本专科生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学工部、财务处审批;研究生经研究生处核实后,报财务处审批;成教生(职教生、自考助学班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核实后,报财务处审批。
缓缴学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学生享有的权利与正常缴费学生相同。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般不得缓交。
第十七条 学生未按时缴清学费,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应缴费用,致使其不能正常办理学籍注册、毕业证(学位证)和毕业离校手续,以及不能正常享受评优、评奖、课程选修和成绩登录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未办理缓缴手续又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属于故意欠费。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暂停该生参评校内奖助学金,学生不得选修课程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按年份拟定学费收入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及时上解省财政。
第十九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新生学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入学通知中告知。每年秋季开学前后,财务处在收费现场、校园网等处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任意减免学生应缴费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减免学费的,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报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毕业离校、退学、退宿、转学、休学等手续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足应缴费用后,相关部门和教学学院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欠费学生收到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应主动抵交欠费。应届毕业生领取奖助学金时,财务处、学工部等部门和所在学院应劝导学生抵缴欠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退费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费由所在学院和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批;退住宿费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校内收费项目管理单位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和相关制度办理退费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缴工作纳入学校中层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中层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校内相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可以拒交,并及时向财务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导致学费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补充。学校原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