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7〕6号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实施细则》已经过3月16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20日
黄冈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工作,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调动教师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由学校财务处从省财政厅招标采购的具有代理记账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机构中选取。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认定、合同审查、合同履行检查、进度款审批、结题清算监督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签订代理记账协议,垫付代理记账费用,保管代理记账项目的会计档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履行项目资金出纳职责,登记资金使用流水账。
(二)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审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负责。
(三)及时提交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配合代理记账人员完成项目记账和决算工作。
(四)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和记账。
(二)负责编制科研项目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编制项目序时明细报表及决算报表,收集、整理、装订、移交会计档案。
(三)负责配合、协助校内外相关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等。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资金先存入学校银行账户,财务处记入“代管经费”。科技处确定为横向项目后,根据项目团队申请,按研究进度核拨经费预算,财务处按进度划拨资金到项目团队(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次划拨经费用完后,方可申请划拨下一次经费。项目结题前,“代管经费”账户一般预留10%~20%的项目余额。
第八条 项目经费核算,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多个项目时,可以统一核算,但需分类记账。
第九条 委托代理记账,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必要的附件。经手人整理记账单据,填制费用报销分类汇总表,证明人签字证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提交代理记账会计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入账。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相关费用。具体分类: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或升级改造费用(单价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两年及以上)。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费用。设备和材料费记账须提供明细清单。
(三)测试实验加工费。是指支付给校内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化验、计算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科研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需要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及国际交流费。是指科研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会议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外聘人员工资、以及参与研究学生的助研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务费支出比例应符合制度和合同的规定。
(八)评估咨询费。是指审计、会计、评估、专家培训、咨询与评审等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直接支付给相关专家,凭纳税凭证记账。
(九)协作费。是指委托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协作承担部分研究与开发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记账时需提供发票、协作合同。合同中应约定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协作方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
(十)其他支出。包括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税费、设备维修费、租赁费、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燃油费等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支付学生助研金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1400元,由项目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记账时需提供发放明细表,包括学号、姓名、院系班级、金额、手机号等信息。
个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纳税。月所得超过800元的,由经办人自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凭纳税凭证和发放明细账记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出纳工作由项目团队(公司)负责。横向项目经费支出不需要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需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申请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不需要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所有记账票据,必须业务内容真实、完整,金额计算正确,大小写相符,字迹和单位印章清晰,开票日期、单位全称、事项、金额、数量、单价及单位印章等要素齐全,票据不得涂改。
单位全称可以填“黄冈师范学院”,也可以填写项目负责人姓名,或填项目研发团队(公司)名称。
第十四条 记账票据应当在业务发生后一年内办理记账手续。超过一年或项目决算、销户后的票据不予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已受理的票据,属于会计档案,项目团队人员不得索回、更换、销毁。
第十五条 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记账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记账会计审核后方可记账。
第十六条 项目会计报表和序时明细报表由记账机构按月制作提交。一般一式两份,一份交项目负责人,一份交财务处核销项目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所有记账手续,完成记账项目核对工作,并配合完成项目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项目决算后,代理记账机构及时出具项目决算报表。决算报表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使用,一份交学校财务处,一份交学校科技处。年度终了后,及时完成会计档案装订、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团队要切实履行项目合同,保证项目经费的真实有效使用,不得挤占、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团队应按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记账项目的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配合代理机构按时完成记账任务,不得要求代理机构违规办理会计事项,出具虚假会计信息,不得自行委托代理机构记账,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协议范围之外的记账业务。
项目团队委托记账机构办理协议之外的业务事项,由项目团队另行付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团队不能按要求提供记账凭证和资料,或违规办理会计事项的,财务处、科技处或代理机构可向项目团队提出整改要求。项目团队不能按期整改的,取消该项目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协议和有关财经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服务水平,接受学校财务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协议,未完成协议约定的职责任务,可依法解除其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费用按协议结算,由代理记账机构出具正式发票,学校审核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项目,如项目负责人成立有研发公司、且在公司持有股份和担任公司负责人职务的,可参照本办法和省财政厅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科技处和代理记账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