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财经纪律,加强借款管理,学校即日起组织开展职工借款专项清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处下发催款通知。请收到通知的借款经办人于两周内(11月15日前),到财务处结清借款。
二、科级及以上干部(含退休人员)须在11月15日前带头结清借款,有符合报销条件发票的,凭票报账还款;无报销发票的,由个人垫付现金还清借款。
三、对于无合法理由和依据而逾期未报账还款的,区分以下情况,采取扣发、停发工资的方法进行处理:
1.因私借款、因本人进修未按期报账的借款,在11月底仍未还款的,停发其本人12月份工资;
2. 因公借款,12月底仍未报账还款的,2017年元月份起,停发其本人工资(因公周转金借款除外);
3. 经办人借款余额较少,可以在11、12月份工资中扣完的,继续扣除工资,其余工资正常发放。
四、借款经办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之内还款的,由个人写出文字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财务处审核备案。周转金借款须在12月底以前报账还款,根据工作需要,新的年度可以再借。
五、对于已调离人员,学校将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联系当事人结清借款;对于已去世人员,属于因公借款的,其借款依法上报财政厅核销,因私借款的,原借款签批单位协同财务处联系其遗属清偿借款;对于两年以上借款,需要采取司法手段清收的,采取司法手段清收。
六、处级以上干部,12月底以前仍未清偿借款且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没有办理缓期还款手续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
七、借款人所属单位及借款签批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专项清理工作,承担审批及清收的相关责任。
八、财务处将以本次巡视工作为契机,继续加强借款管理,坚决执行财经纪律,完善借款限期报账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压降借款总额,提高资金周转率,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特此通知
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