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算方法举例
如果你2015年10月的工资收入8000元,各项社保、公积金、医保的扣除金额是1000元,个税的起征点是3500,则你的应纳所得税额是3500:
1、如果你没有捐款,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1-105=245元。
2、如果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1500元,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你可以扣除的额度=3500*30%=1050
你当月的应纳所得税额=3500-1050=2450元
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450*0.1-105=140元。
说明:你的捐款1500中的1050元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3、如果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1000元,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你可以扣除的额度=3500*30%=1050
你当月的应纳所得税额=3500-1000=2500元
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1-105=145元。
说明:你的捐款1000元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财务处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