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5〕10号黄冈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经费。办理经费支出报销事项,须遵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签批人,是指负责经费支出审批签字的校领导和中层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签批人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委托。

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特指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租用费和因公出国(境)经费。

本办法涉及的经费审批标准,均指单笔、单次经济业务经费支出的金额。

第四条  各单位应遵守《黄冈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经费预算和制度授权的范围内,审批、使用经费。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违规的票据,不得审批;没有预算或超过预算的事项,不得审批。违纪违规和没有预算的事项,虽经审批,财务处仍不得受理。

(2)分级授权审批原则。根据经费支出的额度和特性,各级签批人逐级审批,不同的经济事项由不同的签批人审批。未经授权,不能签批经济事项。

(3)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经办人、证明人和签批人各负其责,最终签批人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4)特殊项目控制审批原则。适度增加大额资金的审批层级,防范财务风险;对“三公”经费支出,实行联签制度。

(5)回避原则。经济业务的经办人、证明人与签批人是同一人,或者是直系亲属关系的,签批人应实行回避制,由本单位同级或上级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每笔经费支出事项,原则上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签批人。上述人员一般应为学校正式在册职工、长期合同制职工或在校研究生。经费签批人应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字样(印鉴)。财务处受理业务时,核对签批人字样。签批人姓名和审批意见应当字迹清晰,便于辨认。

第二章  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人员经费。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生活补助、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以及支付给职工或其家庭的其它补助支出等。

第八条  公用经费。主要包括教学学院业务费、机关单位业务费、划归各单位管理的专项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办公费。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按人员定额确定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支出。

第十条  印刷费。指直接向印刷供应商支付的印刷费用。报销时附印刷内容清单,在预算范围内支出。

第十一条  咨询费和劳务费。咨询费是指向有关机构或个人咨询方面的支出。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用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科研酬金等。报销时需注明内容,区分不同的经费渠道,直接支付给当事人。

第十二条  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以及固定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电话费凭当期话费票据报销,预付话费、个人移动通讯费不得报销。网络通讯费按协议支付给通信商。

第十三条  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以及因教学、科研活动需要所发生的出国(境)费用。差旅费支出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票据。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审批经费,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和绕道旅行的支出,不得签批。

第十五条  维修(护)费。是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含车辆)修理和维护费用,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会议费。指承办会议时,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会议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主办单位应事前办理会议审批手续,并编列会议费预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按照湖北省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指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的费用。参照学校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由学校车辆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列支。校内其他单位一般不得报销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和保险费等,只能列支公务用车租用费,并直接支付到租赁公司。

第二十条  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在500元(含)以上的公务支出,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单次消费在500元以下的,能使用公务卡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及基建维修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下一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无论经费来源如何,须提前于本年度8月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详细采购计划;新建房屋建筑物由基本建设处编报新建计划,并提供政府部门批文;新增资本性的大型修缮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编报修缮计划,并提供相关批文和权属证明;新增图书由图书馆编报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定上述资产采购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计划拟定资产采购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审批。无批准预算,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增固定资产和基建、维修项目大额资金支出。

2万元(含)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基建、维修项目,首次付款时须提交正式的经济合同和学校批文;达到招标数额的,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或正式复印件);需要验收的项目,提供验收证明;需要审计的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应由政府平台采购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确认函)。

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留存相关经济合同,并分别制作付款项目台账,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批项目经费支出,不得提前付款或超合同金额付款。应当签订正式合同的,无正式合同不得付款。

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处提前一个月编制、提交下一季度大额资金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由财务处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向外购买服务(劳务外包)的项目经费支出,比照资产配置项目经费支出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支付1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支出的,需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办理付款审批手续。一事一议项目和项目库项目,项目实施前填写《一事一议(项目库)项目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分期付款或按进度付款的,在首次付款时,提交上述审批表;后期按合同付款时,提交项目审批表正式复印件,不再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经费支出依照下列规定审批:

(1)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根据预算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

(2)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含)~5万元的,在各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3)单笔经费支出在5万元(含)~30万元的,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单笔经费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上的,在以上签批人签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按固定标准逐月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支出,及逐月上交地方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费,由人事处签批;按固定标准逐月发放给职工的公积金补贴及按现行体制归口后勤保障处管理的社会保障费,由后勤保障处签批;按固定标准计提、上缴的公积金,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财务处签批。

上述事项的标准发生变化时,由相关部门提供增减变动情况表,根据增减数额大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和加班费依照学校有关制度办理,直接支付给收款人个人银行账户。收款人是校内职工的,由人事处签批,或由相关单位签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是校外人员的,由相关单位签批。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困难补助、奖学金发放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处审批。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由用工单位签批。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管理费和奖励经费),依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制度执行。数额5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5000元(含)~2万元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科技处审批;2万元(含)~5万元的,需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30万元的,需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3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向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横向合作科研经费,需提供有关项目合作协议(合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收款人合法票据,由所在单位(学科、基地、平台)负责人和科技处签批。达到规定标准时,报校领导审批。

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学生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和劳务费等,需经科技处审批。达到规定标准时,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须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并实行公务卡结算、一事一结。

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租车费,单笔数额5000元以内的,教学学院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签;机关及直属单位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由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证明;数额5000元(含)~2万元的,由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联签;2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票据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加强票据管理。单位签批人对取得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负领导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收到外来票据,经办人应进行初审;是税务发票的,应上网查询真伪;发票不合格的,经办人不得接受,证明人不得证明,签批人不得签批。各单位不得将单笔、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回避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原始票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票据名称、填开日期、填开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黄冈师范学院”)、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业务内容须具体、清楚,金额大小写正确无误,字迹清晰。

(2)应税票据须印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票来源合法,上网可查。

(3)非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专用章。

(4)自制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包括领款单、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5)因公出国(境)业务应索取支付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交给学校外事部门将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人、收款人、业务事项、金额及日期等。汇率按业务发生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以下票据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1)凭证要素不齐全、金额大小写不相符的票据;

(2)票据类型、时间、事项与实际业务(商品、服务)不相符的票据;

(3)过期作废、自行涂改、毁损严重或主要内容无法辨认的票据;

(4)自制或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票据,如白条、无监制章和无法查询的票据;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支出数额在50万元~250万元的经济事项,须提供校长办公会批复文件;支出数额在25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事项,须提供党委常委会的批复文件。无批复文件的,提供会议纪要或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三十四条  签批人因故缺岗(或长期离岗),是校领导的,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其他校领导代审代签;是中层干部的,由分管校领导或其指定的该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代审代签。

第三十五条  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客观因素变化或突发事项,需要变更、追加或减少原定预算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学校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预算调整,受理时间为9月份。

校级预算项目调整,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数额2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2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含)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级单位内部预算调整,由中层单位(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项数额1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签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由各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费支出票据报销前,财务处票证审核人员应对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预算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

数额在1万元(含)~10万元的事项,在票证审核人员审核后、实际付款前,须经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复核并签章。

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在实际付款前,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并签章。

第三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图书、专用材料,房屋建筑物、资本性的修缮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等,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先办理验收手续,再报相关签批人签批。

第三十八条  借款审批参照本办法办理。从严审批职工借款,原则上不对个人支付借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时,须通过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给收款单位。所有借款一般应在公历年度内及时冲账、还款。

第三十九条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1)对审批手续不完整、验收程序不到位的票据,财务处不得受理;

(2)发现不合法、不真实、不相关、不合理的票据,财务处不得受理,票据金额较大的,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3)已经报销的票据中,发现不合法、不真实、不合规的票据时,由财务处通知当事人立即整改、退款,并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4)发现假冒单位签批人签字的票据,及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类引进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校内各中层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可参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各类经费项目的支出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相关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下属校办企业和校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服务实体,参照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内部财务审批制度,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解释和补充。学校原订《黄冈师范学院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校财〔2015〕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年9月1日       

 

 

 

 

附件1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公 务 卡
结算项目

备   注

1

302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302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302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302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

302

07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6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7

302

1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8

302

14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

302

15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

302

16

培训费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11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3

302

31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4

302

39

其他交通

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5

302

99

其它商品
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附件2

 

黄冈师范学院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资金来源

□学校自筹   □财政拨款项目   □主管部门拨款   □ 其他              

合同总价

 

已支付比例和金额

 

本次支付

比例和金额

 

收款单位

 

支付的依据和理由(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合同约定及审计结论等):

 

经办人: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部门

审批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

审批

年   月   日

财务处

审批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的

校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校长审批

 

年   月   日

             
 

说明:(1)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资产购置及修缮类事项,需填写此表,并办理审批程序。(23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报校长审批。(3)提交本审批表时,同时提交经济合同、协议、批文等相关文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5浏览次数:756